傷殘人員殘疾等級評定
發(fā)布時間:2009-06-27 來源:市民政局 文號:
服 務 內 容 |
說 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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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殘人員殘疾等級評定 |
殘疾等級評定的法規(guī)依據、辦理流程、辦理機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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殘疾等級評定包括新辦評定殘疾等 |
1、法規(guī)依據:《傷殘撫恤管理辦法》(中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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級、補辦評定殘疾等級、調整殘疾等級。 |
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34號),自2007年8月1日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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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對象為下列中國公民: |
施行。 |
撫 |
㈠在服役期間因戰(zhàn)因公致殘退出現 |
2、辦理流程及辦理機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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役的軍人,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 |
①申請人(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)向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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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; |
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;沒有單位的,向戶籍所在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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㈡因戰(zhàn)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 |
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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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警察; |
以原致殘部位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,可以直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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㈢因戰(zhàn)因公負傷時為公務員以及參 |
向戶籍所在地縣(市、區(qū))民政局提出申請。 |
恤 |
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管理的 |
②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或者鄉(xiāng)鎮(zhèn)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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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機關工作人員; |
民政府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后出具書面意見,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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㈣因參戰(zhàn)、參加軍事演習、軍事訓 |
同本人檔案材料、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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練和執(zhí)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、 |
色照片等一并報送戶籍所在地的縣(市、區(qū))民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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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兵、民工以及其他人員; |
局審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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㈤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 |
申請新辦評定殘疾等級,應當提交致殘經過證 |
優(yōu) |
進行斗爭致殘的人員; |
明和醫(yī)療終結后的診斷證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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㈥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、人民生 |
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,應當提交因戰(zhàn)因公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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命財產致殘的人員; |
殘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(yī)療證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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㈦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應當由民政部門 |
申請調整殘疾等級,應當提交原評定殘疾等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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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。 |
的證明和本人認為殘疾情況與原殘疾等級明顯不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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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,上述第㈣、㈤、㈥項人員, |
的醫(yī)療診斷證明。 |
待 |
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應當認定視同工 |
③縣(市、區(qū))民政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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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的,不再辦理因戰(zhàn)、因公傷殘撫恤。 |
因戰(zhàn)因公負傷條件的,填寫《評定、調整傷殘等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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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批表》,通知本人到縣(市、區(qū))民政局指定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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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(yī)療衛(wèi)生機構進行殘疾等級鑒定。職業(yè)病的殘情鑒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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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由省民政廳指定的醫(yī)療機構作出;精神病的殘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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鑒定由省民政廳指定的二級以上精神病??漆t(yī)院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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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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④縣(市、區(qū))民政局將醫(yī)療衛(wèi)生專家小組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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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的殘情鑒定和有關材料報清遠市民政局審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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⑤清遠市民政局對縣(市、區(qū))民政局報送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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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料審查后,報省民政廳審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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⑥省民政廳審核材料后,認為符合條件的,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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級通知縣(市、區(qū))民政局對申請人的評殘情況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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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公示。對符合條件的辦理傷殘人員證。 |